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甘国土资发[2007]122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馆藏地质资料
查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甘肃矿区、省农垦事业办国土资源局、省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快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甘肃省馆藏地质资料查阅管理暂行办法》,经2007年7月12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甘肃省馆藏地质资料查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制度,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加快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令)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16号令)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馆藏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凭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到省地质资料馆查阅、摘录、复制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三条 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应当出具该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审查同意后查阅利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查阅馆藏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持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提出需要查阅地质资料范围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省地质资料馆按批准书所限定范围无偿提供查阅利用。
第五条 查阅秘密级以上的地质资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及涉密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外国公民、港澳台胞需要查阅馆藏地质资料的,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享有中国公民和其他组织同等权利。
第七条 查阅馆藏地质资料程序: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查阅单--点清查阅资料,在资料馆阅览室阅读资料--阅读完毕依序还原整理,交管理人员检查清点,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注销查阅单—由馆藏管理人员按规定开具收费凭证—查阅人到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交纳查阅费。
第八条 查阅人应在省地质资料馆阅览室查阅,严禁将地质资料携带出馆,严禁私自对地质资料进行扫描、摄录和拍照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查阅人需查询、复制公益性地质资料和其它公开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馆按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条 查阅人要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写、注记、剪裁、拆散或损坏资料等,如有违反,要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查阅人不得转让、出售在省地质资料馆摘录、复制的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地质资料的,一律在地质资料馆查阅,不得将地质资料携带出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整份(套)地质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审核,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地质资料馆给予复制或查阅。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需复制整份(套)地质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并持矿权委托文件到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审核,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受省国土资源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评估工作,所需地质资料用于编写矿山地质简介等公告资料的,由省地质资料馆统一制作并按规定收费。
第十五条 省地质资料馆馆藏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地质资料查阅手续,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