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摘录、复制已公开的地质资料;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同时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无偿查阅利用批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凡借阅馆藏地质科技成果资料,需经本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条 借阅程序如下:
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借阅单→点清借阅资料→在阅览室查阅资料→阅毕依序还原整理(填写资料利用效果反馈表)→管理人员检查清点→注销借阅单→离馆。
第六条 地质资料谢绝外借。查阅地质资料只准在阅览室阅读和摘抄。需要复制资料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在指定地点、按有关规定,复印部分资料。复制费按有关收费标准收缴。摘抄和复印的资料需经管理人员复验、填写发送单后方可带出,并请及时反馈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回执单”。借阅者对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密。
第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阅使用。
第八条 凡查阅地质资料者必须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改、标注、损毁、散失,违者除立即停止借阅外,并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查阅者在指定的电脑阅览目录数据库或电子文件。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电脑,出现故障时,由管理人员及时排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