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国土资发[2008]79号文精神,凡符合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依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必须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1.县(团)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执法检察及政府组成部门。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
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单位,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 栏目或甘肃省国土资源网站(http://www.gsdlr.gov.cn)甘肃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并按下列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政机关、执法检察及政府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
四、《证书》的办理和使用
1.《证书》的办理。符合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甘肃省地质资料馆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证书》。
2.符合办《证书》的数量。原则上每个单位可办理2-3个《证书》。
3.《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按1-2年核定。
4.《证书》的使用。甘肃省地质资料馆领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
5.从2008年10月1日起,各单位凭《证书》在我馆查阅、复制地质资料,无《证书》的一律谢绝接待。
五、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借阅复制人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件3),由我馆工作人员审核后存档。
附件:1.《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
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下载 附件
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甘肃省地质资料馆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