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做好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单位:
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公布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从2008年10月起至12月份止,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受理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受理审批范围及时间
《条例》规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审批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的权限为:区域地质调查(乙级)、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乙级、丙级)、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乙级)、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乙级、丙级)、地球物理勘查(乙级、丙级)、地球化学勘查(乙级、丙级)、遥感地质调查(乙级)、地质钻(坑)探(乙级、丙级)、地质实验测试(乙级)资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和《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规定,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08年省国土资源厅集中受理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时间为2008年10月6日至9日,审批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1.申请单位申请时应统一使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除申请书中申请业务范围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不同外,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应与向部申请地质勘查甲级资质内容基本一致。申请材料(纸介质)由报盘软件导出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和目录。装订内容和顺序按申请书(新设)后的说明排列。
2.法人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材料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同事业、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申报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
4.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出具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属单位在编或在册人员的,事业单位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勘查技术人员花名册”,国有企业单位提交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勘查技术人员花名册”,民营企业单位提交“勘查技术人员花名册及聘用合同书”。对于聘用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必须为全职聘用(不得兼职),提交劳动部门统一格式的正式聘用合同书、原单位退休证或离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5.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明。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末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对申请乙级、丙级勘查资质中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先由省厅核查,发现重复使用等其它问题的,申请单位整改后予以受理。省厅将全省技术人员数据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全国数据库核查,因技术人员重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允许再次递补。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具体如下:
申请乙级、丙级勘查资质中的区域地质、固体矿产勘查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达到60%及以上后,可重复使用40%以下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水文地质等专业人员。
地质钻(坑 )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高、中级技术人员必须从事钻探或探矿工程。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高、中级技术人员必须从事坑探或探矿工程。
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申请地质实验测试乙级资质的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6.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的,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8.安生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有专人负责,建立地质勘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注意事项
1.请各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单位务必于2008年10月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报盘数据直接报送厅勘查处,省厅于10月13日前将全省技术人员数据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全国数据库核查。逾期不予受理。
2.审查结束后,我厅将在甘肃国土资源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公告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结果。
3.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萍 0931-8766680
附件:关于部分专业的认定原则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部分专业的认定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已明确的专业不能改变
1、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矿鉴定等不能改变专业。
2、水工环地质:可以任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之一。
3、物化遥地质:可以任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地震地质勘查之一。
4、实验测试:可以任选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之一。
5、探矿工程:可以任选钻探、坑探之一。
6、地勘地质、地质或矿产地质、地质矿产:可以任选区域地质、固矿地质之一。
7、矿山地质、矿山勘查:可以进入固体矿产勘查。
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等认定。
1、地质或矿产地质、地质矿产:认定盐矿地质、遥感地质等应出具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2、地质测绘、地质测量、岩土工程:不能认定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所需要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