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
甘财建便函[2008]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有利于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矿山遗迹保护相结合的项目。
(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1、具有全球和区域对比地质意义的地质遗迹保护;
2、带动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示范性地质遗迹区;
3、具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项目符合财建[2003]530号文规定的范围;
2、本省(区、市)已按规定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3、项目符合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4、历史时期曾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5、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以及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6、项目实施方案与技术方法经过专家论证,项目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已基本落实;
7、续作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并完成规划、设计确定的工作任务,效果明显;
8、市、州财政部门已按要求上报2007年中央已安排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
(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1、项目符合财建[2003]530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项目属于急需保护的国家级、世界级地质遗迹;
3、市、州财政部门已按要求上报2007年中央已安排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项目分类。
申报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预算投资中,地方已落实资金不低于申请的中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对重点项目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申报一般项目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重点项目除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应编制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的有关规划相衔接;②项目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到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规划、国家重大工程实施等,急需治理;③有利于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生态恢复相结合,成片治理,治理后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项目申报单位。
地方所属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单位为该矿山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以及因政策原因关闭的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项目申报程序。
地方所属的国有老矿山以及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以及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项目申报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项目申报到省级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初审,项目经汇总、排序后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报。
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申报,不得交叉重复。
4、项目申报数量。
根据我省矿山环境现状,各市、州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个。
5、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和项目论证材料两部分。
(1)申报文件:包括市、州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经费的正式文件(含项目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
(2)项目论证材料:包括每个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格式见附表3)和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分期实施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责任人灭失或不明矿山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生产矿山年度交纳保证金数额证明材料、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等一起装订成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和目标任务、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治理内容、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项目总体规划设计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方面批准,内容包括:规划依据、规划目标任务、工作部署与时间安排、主要工作量、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式、效益分析等。
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1、项目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参照矿山地质环境项目有关要求执行,申报的项目需附被确认为国家级或世界级地质遗迹的有效证明。
2、项目申报数量。
各市(州)项目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个。
3、申报单位。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申报与承担单位。
四、其他要求
各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光盘)一式五份,于2008年8月25日前分别报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一份)和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四份),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将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筛选,汇总排序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五、省直管县可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中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六、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将组织专家对拟上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李晓彤 0931-8891117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王景辉 0931-8766550
附表 1
附表 2、3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