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甘国土资发[2008]19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在全省县(市)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开展此项活动,使县(市)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不断增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为使我省的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圆满完成培训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活动主题为“全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六部门分别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1名县处级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省委、省政府六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联络员及“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三、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要明确相关的领导同志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州)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
四、组建省、市(州)两级“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省级宣讲团由国土资源厅牵头组建,负责指导各市(州)的教育培训宣讲和承担部分具体培训宣讲任务。市(州)宣讲团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建,具体承担本地区的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五、各地要按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活动按要求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强对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舆论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促进活动的顺利开展。
六、2008年2月下旬,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召开“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专题动员部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各市(州)“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市(州)“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省“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
附件:1.全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
2.全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六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国土资源厅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