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抗震救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2008-6-10 17:35:13        甘肃国土资源网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

抗震救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抗震救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以厅长、厅党组书记、张力学为组长,副厅长罗炳文、纪检组长宋亚彬、省地勘局局长陈汉、为副组长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全力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要求受灾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相应机构。协助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机构全力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二、组织专家组开展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巡查

领导小组作了具体的分工,张力学厅长负总责,罗炳文副厅长负责组织,会同部派六名专家与甘肃省六名专家前往重灾区陇南、天水地区开展应急调查,省地矿局局长陈汉负责增派六名专家赶赴甘南、平凉、庆阳等地开展应急调查。宋亚彬负责厅协调24小时值班以及全省各地有关信息汇总上报。

第一组: 负责陇南市、天水市

  长: 罗炳文   副厅长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副组长: 张作辰   处长/ 研究员      中国地调局

刘传正   副总工/ 教授      中国地环院

  员: 张茂省   处长/ 研究员      西安地调中心

王景辉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黎志恒    院长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姜才文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永顺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地矿局一勘院

卞伟强    工程师           甘肃省地矿局一勘院 

黄玉华    工程师           西安地调中心

     助理工程师       西安地调中心

第二组: 负责甘南州、平凉市、庆阳市

  长 :陈 汉     局长             甘肃省地矿局

甘肃省有色地勘局

甘南组副组长:王世宇  教授级高工    甘肃省地矿局

  .员:吴玮江  研究员        甘肃省科学院

胡向德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平凉、庆阳组副组长:佟成利  高工    甘肃省地调院

 员:李永进  研究员  甘肃省科学院

程绪学  高工    甘肃省地调院

三、工作任务

1、做好受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工作。重点是居民密集区尤其是抢险救灾现场、交通干线、桥涵隧道、供水线路、供电线路、水利设施等所在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对受地震影响但未造成灾害的地区也要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

2、分析地质灾害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

3、密切关注气象情况,及时做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4、保持信息畅通,每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灾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听取省国土资源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

四、保障措施

1、制定次生地质灾害排查方案。

受灾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制定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工作方案,配合省厅派出的专家组,对受灾县区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预警工作。各市州巡查结果要及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当地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报送省厅。

2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转移避让

受灾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立即根据已有的地质灾害调查成果资料,对受灾县区威胁群众安全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进行认真排查,专家组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监测设备,加强有关灾情的调查分析,向当地政府及抗灾指挥机构提出撤离人员避让地灾的建议方案,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并积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指导避让工作,力保群众生命安全。

3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沟通工作,建立部、省、市、县四级信息报送系统。各级国土资源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早7时和晚19时向省厅地质环境处上报灾情信息,有灾害发生时随时上报。省厅每12小时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1 次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灾情。

省厅各专家组每到一处地灾现场或地灾隐患点,及时向省厅地质环境处通报现场情况。

4、积极响应,支援灾区

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地勘单位都要紧急动员起来,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支持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防范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积极捐款,为灾区民众奉献爱心,支持灾区人民渡过难关。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